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将围绕 “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 主题,于2025年4月20日 - 4月26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此期间该院将以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宣传活动,展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李某某入职A公司时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1月,在尚未从A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其又注册成立B公司,开展与A公司相同的外贸业务,并利用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17个国外客户信息,以B公司名义与前述国外客户进行交易牟利。2022年6月,李某某从A公司离职,之后继续以B公司名义与前述国外客户进行交易牟利。经鉴定,前述国外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经审计,李某某以B公司名义与前述国外客户交易金额达276万余元,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41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李某某积极主动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5年1月24日,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的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对于外贸企业至关重要,是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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