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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五大职能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行检察五大职能

职能一: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收费,并在三个月内审结,作出答复。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等。

职能三:执行监督

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情形:

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职能四: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案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督促履职、督促起诉、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的机关和组织或者相关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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