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私自接待当事人、接受宴请或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以及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申请,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应向本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当事人申请监督应提交《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