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办案单位是新乡县院,属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荆树植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县支行(以下简称新乡县农行)申请贷款。在荆树植的安排下,其亲友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之后其向新乡县农行提供伪造的保证人《收入证明书》、编造保证人工作单位和职务、加盖伪造的单位公章,共计骗取贷款5笔,贷款数额25万。作为实际用款人的荆树植,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新乡县农行将借款人、保证人一并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荆树植伪造了5份特别授权委托书,违法代借款人、保证人出庭应诉,并与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县支行达成调解。新乡县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本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未严格审查荆树植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导致不具备代理资格的荆树植恶意虚假代理、违法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借款人无履行能力、保证人工作单位虚假、无工资收入等情形,新乡县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二、主要监督过程
本案是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的。2016年4月,该院民行科依法调取了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执行案件台账。经审查,新乡县农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件,仅执结1件,剩余16件均未执结。其中,执行法官李某负责执行的6件案件在立案后长达2年时间内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2016年6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失职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新乡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新乡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十万余元,并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就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查摆、整改,同时对执行法官李某作出了警告处分。
随后,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挖掘新乡县农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重点对执行根据进行监督,发现荆树植骗取贷款、虚假代理、违法调解的事实。2016年8月19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6年11月18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予以采纳,裁定再审。同时,荆某某涉嫌骗取贷款刑事犯罪线索已向新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移交。目前新乡县公安局已对荆树植立案侦查。
三、案件主要特点
1、转变办案思维,彰显民行检察职能。本系列案是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主动出击,充分展现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典型。新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民行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转变就案办案监督思维,成功实现了由单一监督向全面监督的突破,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本系列案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17年基层检察机关民行监督优秀案件。
2、充分调查核实,监督意见有理有据。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荆树植虚假代理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民行调查核实权,在查明法院民事调解过程中特别授权虚假、诉讼代理违法、调解违法、送达程序违法的基础上,又对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效力进行深挖细查,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走访保证人单位、比对单位印章、技术鉴定等调查方式,彻底查明了案件事实,为提出监督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增强了监督信服度与效果。
3、深挖监督线索,全面监督法院审判执行。新乡县检察院以全面监督为工作指引,在依法监督法院执行行为的同时,纵向挖掘,一并审查类案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最终借助在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实施终端倒查,顺藤摸瓜,从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延伸至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促使新乡县农行诉荆树植等5案得以再审改判。
4、更新监督理念,监督视角人案结合。本系列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民行监督由案到人,再由人到案的新型监督理念。从执行案件为监督切入点,通过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执行活动,延伸至审查执行法官行为;从发现执行法官的失职不作为,继而对执行类案再作深入挖掘。不仅有效监督了民事审判执行活动,更有效拓展了追诉刑事犯罪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