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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怠于履职被监督执行根据违法 监督法院再审
时间:2017-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执行行为怠于履职被监督执行根据违法 监督法院再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系列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秦玉卓 高新志 【监督机关和受理法院】监督机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法院诉讼执行活动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以下简称 “新乡县农行”)诉张某等5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新乡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新民二金初字第134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9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新民二金初字第127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201312月至20143月,新乡县农行就该5起案件向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由执行法官李某负责该5起案件的执行,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亦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5起案件被长期搁置达2年之久。直至2016411日、415日(检察机关要求说明执行情况后),执行法官李某才采取批量查询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执行法官李某在执行立案后长达2年时间不作为、长期不予结案,执行程序严重超期。2016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并明确 “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执行根据是否违法、执行行为是否怠于履职”三个监督重点。新乡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面临执行卷宗调卷难的问题以及法院执行部门对执行监督的不理解与抵触情绪,新乡市院领导积极协调、召集市县两级法院领导座谈、通报省院专项活动精神,以及表达了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的决心,最终得以使专项活动破冰展开。在专项活动中,新乡检察机关采取集中调卷审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围绕法院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同时要求法院提供同期执行案件登记台账进行筛查。本案即是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在查阅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台账中发现的线索。该院在查阅、梳理执行台账时发现:新乡县农行申请执行的借款案件17件,仅执结1件,剩余16件均未执结。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程序事关国家利益是否受损,遂将上述未执结的16件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并要求新乡县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监督意见】通过审查发现:新乡县农行诉张某等5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达2年未结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331日发出调卷通知,并要求法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李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作出说明亦不提供卷宗材料、拖延时间,直至2016411日、415日李某才采取批量查询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并补制了相关材料、仓促装订案件材料予以提供。该5起案件在执行立案后长达2年不予结案,执行人员严重失职不作为。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调查核实,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账户,被执行人杜某名下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被执行人崔某名下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被执行人酒某名下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账户,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在执行立案后现金往来频繁,有的账户流动资金数额高达16万余元,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完全具备履行能力,而新乡县人民法院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未及时对上述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扣。另新乡县农行在申请执行时,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李某、杜某、侯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的月收入为2300--2600元,而新乡县人民法院亦未对上述被执行人工资进行划扣、提取。在对上述5件案件中执行法官怠于履职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后,为突出专项活动重点,提高执行监督实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果断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执行根据的监督上。该院仍以新乡县农行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案件为切入点,聚焦被列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其他5起案件。在对本案执行根据的审查中发现:20136月至20139月,新乡县农行诉荆某等5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荆某作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调解,新乡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7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12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13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25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上述5起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均以借款人暂无财产、保证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终本”处理。这一问题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怀疑,随即调阅了上述案件的审理卷宗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上述案件的执行根据,即上述5起借款合同纠纷的调解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诉讼代理人荆某提交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疑系伪造,可能存在虚假代理情形。遂启动调查核实,对涉案的5份《特别授权委托书》上当事人的签字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委托书上当事人签字均非本人所为。而新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5起案件过程中,在案件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未查明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致使荆某得以顺利地以虚假代理权限对案件违法代为调解。此外,该院进一步调阅新乡县农行《借贷合同档案》进行审查发现,涉案的5份借款合同效力亦存在重大问题。经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逐案询问当事人、深入保证人单位进行调查,最终查明:荆某利用他人名义向新乡县农行申请贷款,通过编造保证人工作单位和职务、加盖伪造的单位公章等手段,向新乡县农行提供伪造的保证人《收入证明书》,共计骗取贷款5笔,贷款数额25万。尔后,荆某作为实际用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如约”偿还借款,新乡县农行依据借款合同将借款人、保证人一并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荆某伪造5份《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5起案件的借款人、保证人违法调解结案。而借款人、保证人对贷款手续、出庭应诉、特别授权、调解结果等概不知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终因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无力偿还、保证人工作单位虚假、无工资收入等情形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将荆某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交,新乡县公安局于2017118日决定对荆树植立案侦查。一、执行行为监督2016616日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5起执行案件分别作出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3号、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4号、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5号、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6号、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7号检察建议,认为新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系列案件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执行严重超期等违法情形。具体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日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延迟履行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发出执行通知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必经程序。上述系列案件中,新乡县人民法院未按程序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致使被执行人无从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且在立案后2年内未采取任何诸如: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提留收入等执行措施,导致案件被长期搁置,执行人员显属怠于履行职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上述系列案件中,新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长达2年之久仍未执行完毕,且没有延期手续,执行程序严重超期。综上所述,新乡县人民法院在(2014)新法民执字第144号、(2014)新法民执字第145号、(2013)新法民执字第45号、(2014)新法民执字第107号、(2014)新法民执字第1375起案件执行活动中,存在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执行严重超期等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1.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办案责任心和业务水平。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执行案件。3.新乡县人民法院应尽快采取积极有效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作出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7-1号检察建议,针对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长期不予结案、执行卷宗长期不归档的违规情形,建议新乡县人民法院1.严格依法、规范结案;2.加强卷宗归档意识,以防卷宗材料遗失,杜绝管理隐患。还做出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6-1号检察建议,建议新乡县人民法院对承办该5起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李某的怠于履行职责、失职不作为的行为给予处分。二、执行根据监督2016815日,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7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12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13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25号、(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荆某提供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未查明荆某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违法调解且送达程序违法,作出新县检民(行)监[2016]41072100001号、新县检民(行)监[2016]41072100002号、新县检民(行)监[2016]41072100003号、新县检民(行)监[2016]41072100004号、新县检民(行)监[2016]410721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新乡县人民法院再审。【监督结果】一、执行行为监督结果2016714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就该系列案的检察建议逐一进行回复,就执行人员怠于履职和执行程序超期的检察建议回复如下:“(一)召开全体执行人员会议,通报检察建议内容,要求每名干警对照检察建议进行自查,查找自己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照问题进行整改。(二)每周五下午定时组织执行干警进行业务、政治理论学习,通过学习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提高办案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办理执行案件,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及时归档,对那些穷尽执行措施在六个月内仍不能执结的案件及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超过六个月未结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延期。(四)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力量,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穷尽执行措施,尽最大努力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截止今日,新乡县农行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我院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多元,下一步将对该冻结的存款进行划拨,早日将案件执行完毕。”就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7-1号检察建议回复如下:“我院执行卷宗存在大量长时间未归档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我院执行局也多次开会强调要求定时归档,但因案多人少问题严重,执行干警精力有限,一直未能做到及时归档。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增加执行干警数量,新的执行干警将在近期内到岗,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归档意识,加强学习,确保执行案卷不发生问题。”采纳新县检民(行)执监[2016]41072100006-1号检察建议,于201675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行政警告处分。”二、执行根据监督结果20161118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1民监3号、(2016)豫0721民监4号、(2016)豫0721民监5号、(2016)豫0721民监6号、(2016)豫0721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5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点评】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法院的执行活动被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新乡市的执行监督活动一直未能打开局面,过往案件多为对法院执行活动中细枝末节的错误或细小的程序性瑕疵的纠正,并未取得太多实质性的监督成果。2016年,新乡市民行部门以高检院、省院开展的“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为抓手,立足本职,寻求突破。该市检察机关借力专项活动,在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决定集中调取法院2014年度已执结的执行卷宗和执行台账进行审查。但法院面对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市县两级院均遇到调卷难、拒绝监督等问题。后该市两级院领导积极与新乡市中院及相关基层法院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得以畅通调卷渠道。两级院通过对法院执行台账和卷宗的梳理审查,发现收案不理、积案成疾在法院执行活动中普遍存在,“抽屉案件”已成为“执行难”问题的主要症结之所在,故决定将“抽屉案件”作为监督重点,以期突破执行监督困局。新乡县检察院按照市院关于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的统一指挥,成功办理了本系列案件。一、用证据强建议,切实提高监督刚性。本系列执行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民行调查核实权,以执行法官的怠于履职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后果作为调查主线,先后采取了询问当事人、查询被执行人金融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工资等调查手段,重点查询并明确了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流动明细情况,充分证实了被执行人完全具备履行能力。而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立案后的两年时间内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长期对案件搁置不理,致使当事人利益无法实现,存在严重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有因有果,因果相互印证,用证据说话、用查询结果说话,检察建议有理有力,切中监督重点,如此才能引起法院的充分重视,检察监督的刚性效果才能得以凸显。二、转理念求突破,实现检察监督全覆盖。新乡县院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转变了就案办案的传统监督理念,立足执行监督,反向倒查,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以及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手段,实现了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根据监督的全覆盖。在办理上述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该院发现5起执行案件均以借款人暂无财产、保证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进行“终本”处理,十分不合常理。之后随着调查的深入,诸多疑点相继浮出水面:一是借款人、保证人等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严重失实;二是5起借款纠纷案中的借款人虽不相同,但诉讼代理人却系同一人;三是在5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其唯一的诉讼代理人荆某提供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疑系伪造。基于上述疑点,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案件完结后,再次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将监督视角拓展到执行根据,对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进行逐一核实。最终查明新乡县农行起诉且调解结案的5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诉讼代理违法、特别授权虚假、调解违法等违法情形,而法院未对荆某的代理权限进行核实,程序严重违法。对此,新乡县检察院向新乡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伪造特别授权委托书的荆树植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法院采纳了监督意见,对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前期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对荆树植进行刑事立案。三、以监督促合作,破解执行监督困局。在全市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之初,虽然法检两院已就调卷问题达成共识。但在本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新乡县仍然面临调卷难问题。新乡县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协助调卷通知书》后,先后以卷宗未归档,案件未执结、卷宗未装订等诸多借口不予配合。后经两级院领导通过与新乡市中院及新乡县法院的多方协调,最终才得以调取到相关卷宗。但经后续审查发现,相关卷宗材料均系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卷后临时补制,这也是法院搪塞拒绝提供执行卷宗的根本原因。针对该违法情形,新乡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卷宗归档意识,以防卷宗材料遗失,杜绝管理隐患。法院就该建议认真进行了回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强化卷宗归档意识,按时归档,确保执行案卷不发生问题。实践证明,破解执行监督困局,除了要加强法检两院合作,畅通沟通协商机制,检察机关还必须要善于监督,精准监督,找准法院执行症结,倒逼法院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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