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9日早,两位市民走进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他们要将一面写着“执法如山秉公正,满腔热忱系民生”的锦旗送致该院民行科干警,以表达对该院民行科干警们秉公办案,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
两位市民分别是王某和其委托人,王某系一起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2015年7月2日,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当时王某未参加庭审。2016年5月17日,王某以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为由向我院民行部门申请执行监督。民行科科长石鹏和副科长王钺淇在了解了申请人的基本诉求后,遂依程序受理了该案件。承办该案件的干警通过多次与法院的对接及相关卷宗的调阅,在仔细研究相关证据和卷宗时发现:法院向王某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时并非王某本人亲自签收,该邮件的代签收人也非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且代签收后未能及时将该邮件交给王某。该院民行科干警随即与该案中的代签收人设法取得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认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送达程序违法,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案件承办干警通过与主管检察长研究讨论后,经院检委会批准,决定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在有效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