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卫滨区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构成
纳入卫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二部分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总计1823.27万元,支出总计1823.27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31.4万元,增长7.76%。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后人员工资提高、各种保险基数增大,办公条件的改善及加大办案力度需要。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合计1823.27万元,收入预算总计增加131.4万元,增长 7.76 %,原因为司法改革后人员工资提高、各种保险基数增大,办公条件的改善及加大办案力度需要。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50.32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收入0万元;单位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合计1823.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4.27万元,占72.63%;项目支出499万元,占27.3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支预算1823.27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 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131.4万元,增长7.76%,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后人员工资提高、各种保险基数增大,办公条件的改善及加大办案力度需要;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是0。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 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1823.2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96.27万元,占98.52%;教育支出0万元,占0%。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823.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55.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 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69.0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 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0万元;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0万元。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 年“三公”经费预算为95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17年增加43.16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2017年减少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节约国家能源,减少资源浪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17 年增加45万元,主要原因:增加办案业务费中的交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17 年增加4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办案业务费中的交通费。
(三)公务接待费1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17 年减少5.8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公务接待从简,严禁奢侈浪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32.73万元,主要保障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共组织对7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277.9万元,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2018年,拟组织对6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258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单位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单位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政府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部门经济分类)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部门经济分类)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二、政府采购及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