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相伴的,是无数次严格缜密的论证和思想火花的碰撞。
改革方案制订初期,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两项职能究竟是维持“分”还是走向“合”,曾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引起广泛争议。
2018年7月前后,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检先后两次联合邀请专家学者赴地方就相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各方认识逐步趋同。之后,最高检正式将改革方案呈报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
按照中央确定的“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精神,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组建4个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办理最高检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 第一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对下指导。
▲ 第二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及对下指导,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 第三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国家监委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对下指导。
▲ 第四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重点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特别是金融、证券类案件及对下指导。
四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的内在逻辑清晰,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新型犯罪划分。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检在内设机构改革中设立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我国有近3亿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成年人化、暴力化趋势,一些极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被遗弃、性侵的案件亦常出现。不少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不少案件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多、时间跨度长。
2015年年底,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相关职责。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第一个设立少年起诉组,专门负责青少年犯罪的起诉工作。后来由此逐步发展,24个省级院、1400多个市县级检察院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4.42万人,起诉6.03万人。
此次改革中,最高检积极争取,精简整合其他综合机构,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刑事诉讼法专门设有适合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检察机关的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设立专门机构,有利于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于和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此外,最高检调整原刑事执行检察厅的职能,设立第五检察厅,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此厅。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检察厅对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权行使要上提一级管辖,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
上提一级是基于我国国情和此类案件的实际决定的,有利于排除干扰,更有效地履行好职责。”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