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帮助我们挽回经济损失,真是给企业创新发展打了一针‘强心剂’。”2023年1月,一封来自某品牌电池有限公司的信件寄到了卫滨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信中充满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原来,2021年8月30日,常某、范某因销售假冒某品牌电池,被辉县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卫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查明: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常某未经某品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买假冒包装材料,在家中非法生产假冒某品牌电池,并销售给范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65万余元。
办案中,针对常某未经许可制假、售假行为,该院知识产权检察官严格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提出准确定性,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以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办理,并结合补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查证了范某明知常某生产的是假冒某品牌电池,仍购买后销售给下线销售商,销售金额达299万余元,获利44万余元。
2022年9月15日,卫滨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与此同时,该办案团队紧盯生产、销售环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生产假冒电池包装箱、商标标识来源,核实下线销售商相关信息,查明购买数量、价格及主观是否明知为假冒电池。该院成功追诉了向常某销售假冒商标标识的2名上游人员,以及在范某处购买、销售假冒电池的9名下游销售者,追赃挽损110余万元,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2021年以来,该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通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25人,办理3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31件131人,追回违法所得312万余元,被侵权企业获得赔偿207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