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受卫滨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法庭上的王荔杰思路清晰、语气铿锵有力,十余年检察业务的经验积累,让她拥有一名优秀公诉人的沉着与机敏。
初见时,或许可以用温婉娴静来形容她,但当你真正了解她,你会发现:在审查案件时,她沉着冷静、逻辑缜密,在法庭上,她不卑不亢、铿锵有力;在追求梦想过程中,她坚毅、执着;你会感受到她将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检察事业的使命感深深融入血液。
在办理刘某某诈骗案时,案卷材料显示的事实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害人步某、证人尚某、任某经常在一起赌博,刘某因欠赌债伪造房产证向步某抵押借款20万元,步某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某、任某为本案的证人。
王荔杰在提审刘某的时候,他承认其伪造房产证并和步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却强烈否认当天收到了步某的20万元现金。王荔杰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简单归结为认罪态度不好,而是绝不放过任何合理的怀疑,没有轻易采信证人的言辞证据,充分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技术部门和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对步某、尚某、任某进行测谎心理测试,显示在给刘某20万元的关键问题上三人均说了谎话。经过连夜突审,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步某、尚某、任某如实供述了当日拿到房产证后并没有给刘某20万元现金。步某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后非常生气,于是到公安机关报假案,并煽动尚某、任某提供虚假证据。
王荔杰通过认真审查,改变了对刘某某诈骗20万元的事实认定,改为诈骗未遂,使其法定刑由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同时追诉了报假案的步某和作伪证的尚某、任某,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此案件被评为新乡市检察机关第十届精品案件。王荔杰说:“当我们尽了最大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发现事实真相,让所有的违法犯罪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追究,我们的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