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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干部考察工作是干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对于准确选人用人、营造良好选人用人环境、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省检察院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考察要求上,必须坚持“四项原则” 

考察干部,必须坚持《条例》规定的七项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突出坚持下面“四项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集体把关作用。 

2、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岗位需要,正确处理德才关系,真正把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3、群众公认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绩为依据,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通过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等程序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和评价干部,为党组选人用人提供准确依据。 

4、依法办事原则。熟悉并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考察工作纪律要求,严格按程序规定进行考察,严格落实考察责任,坚决杜绝考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实现以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二、在考察内容上,必须做到“四察四清”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岗位的职责要求,重点加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 

1、察德,弄清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以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情况。 

2、察能,弄清干部对拟任职务或本职工作的适应能力和胜任程度。 

3、察勤,弄清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态度。重点弄清干部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 

4、察绩,弄清干部的工作基础和工作实绩。重点了解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成效。 

三、在考察方法上,必须坚持“四凡四必” 

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强化选人用人审核措施,做到“四凡四必”: 

1、干部档案“凡提必审”。提拔干部必须审核其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尤其应注重审核档案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确保干部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凡提必核”。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组部要求,凡拟提拔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在党组研究确定为拟提拔对象后,均应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3、信访举报“凡提必查”。严格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考察及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逐一建档登记,并对举报反映内容甄别处理,信访举报在未查清前暂缓办理任职手续,不消除隐患不选任。 

4、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加强干部任前廉政审核,把干部任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 

四、在考察评价上,必须坚持“四个辩证” 

坚持用辩证的方法评价干部,准确、全面、系统地评价识别干部。 

1、辩证地看待干部的优缺点。准确认定干部的长处与短处、优点和缺点,防止以优点掩盖缺点,或者以缺点否定优点。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更好地实现“人岗相适”。 

2、辩证地看待干部的个性。要防止以共性淹没个性,突出鲜明特点和个性差异,把最合适的人放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做到以岗择人、量才为用。 

3、辩证地看待不同意见。注重考察干部的本质方面,在大事中看主流,从小节上看养成。 

4、辩证地看待干部“显绩”和“潜绩”。要科学审视干部政绩,既立足当前,考察干部看得见、摸得着的显性实绩,又着眼未来,把那些打基础、利长远的隐性成绩考察出来,恰如其分进行评价。 

五、在考察材料上,必须坚持“四要标准” 

对考察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给考察对象准确“画像”,形成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性材料,为党组选人用人提供准确参考。 

1、材料要“实”。采用写实手法,实事求是,恰当运用事例和数据,准确反映考察对象的表现。 

2、材料要“像”。要抓住考察对象的本质特征,写出特点,材料描述要像考察对象本人,防止千人一面。 

3、材料要“准”。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依据,准确无误,恰如其分地评价干部。对涉密数字和事例应当予以保密。 

4、材料要“精”。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罗列数字和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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